一、 语言文字基础知识
1.我国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该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对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在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广告、招牌、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等方面的使用作出了规定。
3.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何重要意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有利于促进地区间、民族间的交流;有利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实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这部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全面走上法制轨道,对于促进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指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同时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5.什么是普通话?
普通话即现代标准汉语,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作品为语法规范,是通行于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及海外华人华侨间的共通语言,并作为官方、教学、媒体等标准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官方语言。
6.推广普通话的重点在哪些领域?
国家机关、教育系统、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是推广普及普通话的四个重要领域。在普及普通话方面,国家机关应当发挥“龙头”作用,学校应当发挥基础作用,广播电视等有声传媒应当发挥示范榜样作用,公共服务行业应当发挥“窗口”作用。
7.为什么要推广普通话?
语言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在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大力推广、积极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有利于消除语言隔阂,促进社会交往,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8.什么是规范汉字?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系统整理、由国家发布、通行于中国大陆现代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标准汉字。
9.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为基本用语用字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视、电影的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聘、广告的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规定的可以使用方言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规定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的繁体字、异体字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12.少数民族师生应该如何理解“用规范字,讲普通话”?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统一国家,各民族人民都有各自的传统文化和语言,有的少数民族还有自己的文字。但各民族人民又都生活在祖国大家庭中,都是中华民族的一员。在汉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师生,特别是在学校的课堂教学、公务活动和公共场合学会书写规范汉字、说普通话,以规范汉字参与网络的信息交流,就能够大大方便知识的传播和广大师生间的交流,进而增进相互间了解和民族团结。当然,在少数民族同胞相互之间,在自己家庭亲属间等场合,完全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
13.推广普通话是不是要消灭方言?
国家推广普通话是要坚持普通话的主体地位,并不是要消灭方言。方言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和特殊的文化价值,将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内长期存在和使用。国家推广普通话是要求说方言的公民要会说普通话;要求公民在社会公共交际领域的正式场合,如学校、机关、新闻宣传、服务场所等讲普通话,但并不要求公民在所有场合都讲普通话,在非正式的场合中允许使用方言。
14.语言文字工作在教育、教学中体现“三纳入、一渗透”要求的内容是什么?
切实采取措施,把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学校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渗透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中,培养具有较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人才。
15.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什么?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简称《上海市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05年12月29日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6.《上海市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该办法是上海市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要求、有关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能力的标准、政府各职能部门对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监督职责和执法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17.上海市颁布《上海市实施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上海市实施办法》的颁布,有力地促进了上海市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的持续提高,推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长效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对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交际效能和工作效率,进一步推动科技和教育的进步、提高市民科学文化和法律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18.高校必须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是哪些人员?
参加测试对象为教师(含实验课教学人员)、管理干部(含后勤管理人员)、各专业学生。
二、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基础知识
1.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目的是什么?
(1)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高广大师生对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的知晓率,牢固树立语言文字使用中的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和现代意识。
(2)加强学校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加大管理力度,健全机构,建章立制,使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3)推动高校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努力创建规范文明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使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在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发挥基础、示范作用。
2.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重新修订《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的法律依据,教育部、国家语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对语言文字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是评估的工作依据。
3.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指导思想,把评估作为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手段;(2)采取学校自评和专家评估相结合的原则;(3)定量与定性相结合;(4)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4.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指标体系是什么?
评估指标体系分为两级指标,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14项。
一级指标为:指导思想、管理体制、工作措施、通用语言、通用文字。
二级指标为:思想认识、目标定位*、组织机构、工作网络*、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宣传教育*、科学研究、语言测试、汉字测试、教育教学*、校园用语、教育教学*和校园用字。(注:有*号的为核心指标。)
5.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采取的方式有哪些?
评估采取学校自评、专项工作汇报和专家进校实地考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实地评估期间:专家组将召开座谈会;抽样进行师生问卷调查和语言法律法规和汉字应用测试;走访、巡视校内各院(系)、部门,检查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等语言文字工作情况。
6.上海普通高等学校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要求:
(1)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测试分数为80)以上水平,其中,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测试分数为87)以上水平。
(2)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管理干部应达到三级甲等(测试分数为70)以上水平。
(3)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达到二级乙等(测试分数为80)以上水平。
7.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期限是如何划定的?
评估期限一般为3年,评估时要提供近3年的工作材料。
8.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结论分为几个等级?
评估结论分为达标、暂缓通过和不达标三种。
达标:判定为B档以上的Ⅱ级指标达到80%(即大于等于11条),且标注*的核心指标不能判定为C档。
暂缓通过:判定为B档以上的Ⅱ级指标达到80%(即大于等于11条),但标注*的核心指标有1条判定为C档。
不达标:
(1)判定为B档以上的Ⅱ级指标低于80%(即小于11条);
(2)判定为B档以上的Ⅱ级指标达到80%(即大于等于11条),但是标注*的核心指标判定为C档的超过1条。
9.上海市语委、市教委何时对我校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
2016年11月下旬。
10.我校为迎接此次评估成立了什么机构?
2016年4月6日,我校成立了“迎接上海市普通高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由丁智勇担任组长,郑虹、何威、王科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迎评办公室(含若干工作小组),挂靠教务处。各学院、职能处室、直属单位组建了语言文字工作网络。
11.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网页建设情况如何?
我校已开设语言文字网,网址为yywz.xdsisu.edu.cn,网站设有政策法规、组织机构、新闻快递、通知公告、评估专栏、测试专栏、资料下载、友情链接等8个栏目。
12.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是什么?
指导思想: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精神,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工作的常规管理中,进一步提高我校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努力创建规范、文明、和谐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使学校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符合国家和社会要求,为实现国家和上海市语言文字的发展目标,塑造上海国际化大都市形象作出学校应有的贡献。
目标定位:紧紧依托和服务于国家、上海市语言文字发展目标,提高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努力创建规范、和谐、文明的语言文字工作环境,形成我校语言文字工作长效机制,注重积累、凝聚,形成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特色,争取创建上海市语言文字示范校区。
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大事记
1.1949年10月10日,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指示,新中国最早的全国性文字改革团体“中国文字改革协会”成立。之后又分别成立了“中国文字改革研究委员会”、“中央文字问题委员会”和国务院直属的“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
2.1955年10月,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先后召开,简化汉字和推广普通话的方针、政策、步骤等得以确定。
3.1956年1月2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布<汉字简化方案>的决议》,又发布《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以此为标志,推行简化字、推广普通话进入实施阶段。这对我国的汉字简化和推广普通话及至整个语言规划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对我国的社会生活和语言生活也产生广泛的影响。
4.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推行《汉语拼音方案》。
5.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6.1985年,国务院决定将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改名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7.199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并入教育部,对外保留牌子,教育部主管全国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
8.2001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开始施行,19个地方法规和规章相继发布实施。
9.2006年,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四、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修订稿)
I级 指标 | Ⅱ级指标 | 指标内涵及说明 | 主要观测点 | 达标情况 | 评估方法 |
A | B | C |
Ⅰ-1 指导 思想 | Ⅱ-1思想认识 | 1. 学校各级领导对语言文字规范化及高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义和作用认识到位、定位准确,熟悉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 师生正确认识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意义、作用,树立语言文字规范意识,熟悉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规范标准。 | 1. 学校的自评报告,以及学校各级领导在各种场合的讲话,撰写的文章等; 2. 学校领导和广大师生对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知晓率,以及对规范标准的认知程度。 | | | | 查阅材料 召开座谈会 问卷调查 |
Ⅱ-2目标定位 * | 1. 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列入学校工作议事日程; 2. 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3. 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素质教育和人才培养。 | 1. 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 校领导班子有研究语言文字工作的记录; 3. 学校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工作材料; 4. 学校语言文字类课程建设情况。 | | | |
Ⅰ-2 管理 体制 | Ⅱ-3组织机构 | 1. 建立由校级领导担任主任的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职责明确,工作落实; 3. 有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并逐步增长。 | 1. 组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文件; 2. 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及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情况; 3. 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 | | | 查阅材料 个别访谈 召开座谈会 |
Ⅱ-4工作网络 * | 1. 建立覆盖各院、系、部、处的语言文字工作网络,责任到人; 2. 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工作网络运转正常。 | 1. 团委、学生会落实班级语言文字联络员,工作网络成员名单; 2. 工作网络运转情况。 | | | |
Ⅰ-3工作措施 | Ⅱ-5规划计划 | 1. 制订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年度工作总结,按计划推进工作; 2. 各院、系、部、处有年度语言文字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 1.校语委工作规划、计划及总结; 2.各院、系、部、处年度工作总结。 | | | | 查阅材料 召开座谈会 |
I级 指标 | Ⅱ级指标 | 指标内涵及说明 | 主要观测点 | 达标情况 | 评估方法 |
A | B | C |
Ⅰ-3工作措施 | Ⅱ-6规章制度 * | 1. 建立健全校语委工作制度; 2. 建立对相关部门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的绩效考核制度; 3. 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对教师的相关管理制度; 4. 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对学生的相关管理制度; 5. 建立健全校园用语用字监督管理制度。 | 1. 全委会、语委办工作例会等会议制度,对语委成员单位的述职考评制度,档案、信息、公文等行政规范制度的执行情况; 2. 学校对党办、校办、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团委、后勤总务等部门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进行绩效考核的材料; 3. 教师录用、聘任、考核、评优、晋升、评教等工作中落实语言文字要求的情况; 4. 学生评优、社会实践活动等工作中落实语言文字要求的情况; 5. 校园用语用字监测、审核制度执行情况。 | | | | 查阅材料 召开座谈会 |
Ⅱ-7宣传教育 * | 1. 开展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教育培训; 2. 在校园内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 3. 开展经常性、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4. 面向社会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咨询和服务活动; 5.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网站(网页)信息更新及时。 | 1. 开展讲座、培训等活动的材料; 2. 校园内宣传设施的设置情况; 3. 推普周活动,及日常宣传教育活动的材料; 4. 开展语言文字社会实践活动的材料; 5. 学校语言文字网站。 | | | | 查阅材料 实地考查 个别访谈 查看网站(网页) |
Ⅱ-8科学研究 | 1. 结合学科建设,开展语言文字基础、本体及教学研究; 2. 开展语言文字应用及管理的调查和研究。 | 相关论文、论著、调查报告、课题报告等。 | | | | 查阅材料 |
Ⅱ-9语言测试 | 1. 依法推进师生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 2. 师生普通话水平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等级要求。 | 1. 普通话培训测试的推进计划; 2. 参加测试的教师人数及达标情况; 3. 参加测试的学生人数及达标情况。 | | | |
I级 指标 | Ⅱ级指标 | 指标内涵及说明 | 主要观测点 | 达标情况 | 评估方法 |
A | B | C |
Ⅰ-3工作措施 | Ⅱ-10汉字测试 | 1. 依法推进师生汉字应用水平培训和测试工作; 2. 师生汉字应用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要求。 | 1. 汉字应用水平测试的推进计划; 2. 参加测试的教师人数及达标情况; 3. 参加测试的学生人数及达标情况。 | | | | 查阅材料 |
Ⅰ-4 通用 语言 | Ⅱ-11 教育 教学 * | 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 | 课堂教育教学用语情况。 | | | | 听课 随访 召开座谈会 |
Ⅱ-12校园 用语 | 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校园用语。 | 1. 集体活动用语情况; 2. 广播宣传用语情况; 3. 会议用语情况; 4. 师生在公共场合的交谈用语情况。 | | | | 随访 召开座谈会 |
Ⅰ-5 通用 文字 | Ⅱ-13教育 教学 * | 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字。 | 1. 课堂教学教师板书、电脑课件用字情况; 2. 自编教材、讲义、试卷等用字情况。 | | | | 实地查看 查阅材料 |
Ⅱ-14校园 用字 | 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校园用字。 | 1. 校牌、标牌、指示牌、宣传栏、电子屏幕、海报等环境用字情况; 2. 学校公文、印章等用字情况; 3. 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用字情况; 4. 名片、奖状、证书、招生广告、纪念品等宣传资料用字情况; 5. 集体活动各项用字情况。 | | | |
注:带“*”的为核心指标。
五、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 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
本市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纳入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
(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工作;
(三)组织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
(四)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的培训和水平测试;
(五)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研究、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七条 本市依法保障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
第八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用语;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用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用语;
(四)本市召开或者举办的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工作用语。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遇有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方言的,以及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需要使用方言的;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方言的。
第十条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二)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除教师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为二级乙等以上;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以及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
对尚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其中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等特殊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国家机关的公务用字;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
(三)本市出版的汉语文出版物用字;
(四)影视屏幕用字;
(五)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招牌用字;
(六)广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七)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
(八)本市设计、制作,在境内使用的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的用字和在本市注册的网站的网页用字;
(九)在本市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
(十)本市召开或者举办的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用字。
第十二条 繁体字、异体字的保留或者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
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书写的名称牌。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编辑记者、中文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以及誊印、牌匾、广告制作业文案工作人员等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普通话、规范汉字、汉语拼音、标点符号、数字用法等的规范和标准。
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
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
第十五条 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招牌、告示、标志牌等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用规范汉字标注。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一)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的教育与培训;
(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
(三)文广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中文信息技术产品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市政、市容环卫、绿化、地名、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公共场所的设施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纳入有关职业技能训练与鉴定的基本内容;
(八)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标志、说明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应当体现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
(九)商业、金融、旅游、体育、卫生、铁路、民航、城市交通、邮政、电信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向社会公示。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监测工作网络,对各类媒体、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的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全市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工作。
第十九条 本市有关单位和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公共场所的招牌、设施等的用字违反本办法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用字违反本办法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市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且拒不改正的单位,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可以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