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字应用水平测试违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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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应用水平测试违规处理规定
2016-09-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汉字应用水平测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汉字应用水平测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汉字应用水平测试人员(以下简称应试人员)、从事和参与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测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应试人员、测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违反测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测试公平和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对汉字应用水平测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三条 承办汉字应用水平测试的各级测试实施机构,依据本规定,负责对测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应试人员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测试违纪:

1.携带与测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测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无线通讯设备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上参加测试;

3.故意毁坏试卷、答题卡等测试资料;

4.在测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测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在测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给暗号或者手势;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测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用不附合规定的笔或纸答题,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8.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测试用纸带出考场;

9.在考场或者测试实施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应试人员违背测试公平、公正原则,在参加测试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测试作弊:

1.查看与测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储存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测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使用通讯设备;

4.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

5.在试卷、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6.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测试;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8.其他作弊行为。

第六条 各测试实施机构、测试工作人员在测试过程中或者在测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应试人员实施了测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测试资格和测试成绩;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考场或不同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案雷同;

3.考场纪律混乱、测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测试作弊现象;

4.监考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被查实;

5.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及其他人员应自觉维护考场及测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测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测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的秩序;

2.拒绝、妨碍测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测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应试人员;

4.其他扰乱测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第四条所列测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测试成绩;应试人员有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测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考处理(停考时间根据具体行为裁定)。

第九条 应试人员有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其测试成绩无效。应试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测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他人员,由测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相关信息,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测试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测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测试工作,并由省级测试实施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测试工作却隐瞒不报;

2.擅自变更测试时间、地点或者测试安排;

3.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题;

4.擅自将试题、答案或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

5.在评卷、成绩登录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记分误差;

6.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

7.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

8.擅自泄露评卷、成绩登录等应予保密的情况;

9.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测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汉字应用水平测试相关工作,由相关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测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及参加相关工作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测试资格或者测试工作人员资格;

2.因玩忽职守,致使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测试的或者使测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测试工作之便,为应试人员作弊提供条件;

4.伪造、变造应试人员档案(含电子档案);

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应试人员提供答案;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

7.偷换、涂改应试人员答卷、测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测试数据、信息;

9.利用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循私;

10.诬陷、打击报复应试人员。

第十三条 因管理混乱、测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五分之一以上(含五分之一)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测试实施机构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测试的资格。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测试站(点)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测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丢失、泄密,或者使应试人员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火灾等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测试工作人员在测试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实施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所列测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在考场记录上记录;对应试人员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以暂扣。应试人员违规记录作为认定应试人员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者考点巡视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测试实施机构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应试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考点汇总应试人员违规记录,经考点主任签字认定后,报送相应的测试实施机构。

第十八条 测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本规定列出的违规行为的,考点主任、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测试实施机构。

第十九条 各测试实施机构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由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 各省级测试实施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应试人员及测试工作人员处理情况,并向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测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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