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语委办文件
上外贤达语[2016]02号
印发《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关于加强
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处、室:
现将《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关于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若干规定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语委、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我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形成语言文字长效管理机制,现就我校语言文字工作规定如下:
一、学校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任主任,负责全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委员会由党办、校办、教务处、人事处、宣传部、基础部、学工处、校团委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语委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处分管负责人任主任,负责全面协调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在党办、校办、教务处、宣传部、团委设兼职秘书若干,分别协调、监督学校行文、科研、管理、教学、广播、出版、海报、网站、校内重大活动和学生社团活动等方面规范用语用字工作。
二、学校保证必要的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各学院、处、室要有专人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各教学班应设立语言文字规范化监督员。
三、全体教师在教学中必须以普通话作为教学语言,以规范汉字作为教学用字。师生员工在公共场合,如集会、会议、宣传、广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中一般应使用普通话。
四、校内标牌、指示牌、标语(牌)、印章,各级橱窗宣传栏、张贴物、布告,课堂板书,以及各种活动的会标都必须使用规范字。校内公文,学校出版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校园网用字,学校自制的奖状、证书、招生广告(简章),处级以上干部名片,以及各种宣传资料等应使用规范字。
五、学校建立链接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网站的语言文字工作网页,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宣传栏,及时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和其他语言文字法规、资料、工作动态。不定期刊登、发表语言文字研究资料及成果,编印研究文集。
六、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将对全校各种场合用语用字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考核,考核数据归入相关考核体系。部门语言文字工作情况与年度考核挂钩。
七、学校将结合师资培训,积极推进普通话测试工作。校广播电视节目播音员应通过普通话测试。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
九、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